歐盟法院批準可下載遊戲的轉售權利用盡原則和版權限製
法院的既定原則是發行權用盡(版權用盡原則₁)。這意味著一旦版權所有者出售副本並授予客戶無限製的使用權,發行權就用盡,從而可以轉售。
該決定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的消費者,包括通過 Steam、GoG 和 Epic Games 等平台獲得的遊戲。初始購買者獲得出售遊戲許可的權利,允許另一方(“購買者”)從發行商的網站下載遊戲。
“授予客戶無限製使用該副本的權利的許可協議在此期間,該權利持有人將副本出售給客戶,從而用盡其獨家發行權……”該決定指出。 “因此,即使許可協議禁止進一步轉讓,權利人也不能再反對該副本的轉售。”
實際上,這可能涉及初始買家提供遊戲許可代碼,在出售時放棄訪問權限/轉售。 然而,此類交易缺乏明確的市場或係統,造成了複雜性,並留下了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
例如,有關注冊轉移的問題仍然存在。 例如,實體副本將保留在原始所有者的帳戶中。
(1) “版權用盡原則是對版權所有者控製其作品分發的一般權利的限製。一旦作品的副本經版權所有者同意,該版權已被出售,該權利被稱為“用盡”——這意味著購買者可以自由地重新出售該副本,並且權利所有者無權反對。” (來自 Lexology.com)
經銷商在轉售後無法訪問或玩遊戲
歐盟法院聲明:“版權所有者的發行權已用盡的計算機程序有形或無形副本的初始購買者必須使下載到其自己計算機上的副本在轉售時無法運行。如果他繼續使用它,他將侵犯版權所有者複製其計算機程序的專有權。”
允許複製程序所需的副本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回應是,版權所有者的分發權的副本的任何後續獲取者因此,他可以將第一個購買者出售給他的副本下載到他的計算機上,這樣的下載必須被視為使新的購買者能夠使用該程序所必需的計算機程序的複製品。按照其預期目的。” (摘自歐盟版權法:評論(知識產權法係列埃爾加評論)第二版)
備份副本銷售限製
“軟件的合法購買者不能轉售備份副本。”這是根據歐盟法院 (CJEU) 在 Aleksandrs Ranks 和 Jurijs Vasilevics 訴 Microsoft Corp.
案中得出的結論